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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寶電子:董事會決議許可經理人從事競業行為

鉅亨網新聞中心

第二條第21款

1.董事會決議日:104/11/11

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:潘宏盛副總經理、財務主管楊雪芬資深處長。

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。

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就任台北信貸期間。

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):除利害關係人外,經主席徵詢其餘在場

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後,照案通過。

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經理人姓名及職稱

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潘宏盛副總經理。

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泰金寶精密塑膠(東莞)有限公司董事。

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中國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社區李屋興發南路35號A棟1號。

9.所擔汽車貸款台南善化汽車貸款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生產塑膠零件。

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無。

11.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無。

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為本公司轉投資公司再轉投資事業派任之代表人。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金寶電子-董事會決議許可經理人從事競業行為-10474873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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